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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因未婚应聘被拒,女性权益如何保障?

来源:聘到嘉APP 时间:2023-04-27 作者:聘到嘉APP 浏览量:

最近大家热议市民应聘物业公司岗位,招聘人员询问她的婚姻状况,她回复“未婚”后,对方以“不合适”为由拒绝一事,是否存在招聘歧视?相关部门回复称,该单位招聘存在违规行为,已要求整改。

关于女性的职场歧视屡见不鲜,国家也一直在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女性权益。早在去年10月通过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,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;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,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;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,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。

完善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,是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

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,消除就业性别歧视,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,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,此外,还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,明确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。


部分详情如下:

01在招聘录用阶段,以下行为违法

--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,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,用人单位在招录(聘)过程中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

--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;

--除个人基本信息外,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;

--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;

--将限制结婚、生育或者婚姻、生育状况作为录(聘)用条件;

--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(聘)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(聘)用标准的行为。

--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
02怀孕产假哺乳被降工资,单位最高将被罚五万

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:

--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职工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,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

--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,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,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。

--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,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。

--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,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同样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

03将女性职工权益写进劳动合同里

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,明确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。


完善生育保障方面,新修订的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,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,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限制女职工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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